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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打印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应当手写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8点击:

案情:

1、被继承人於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

2、因继承人对遗产有争议,引发本案。

3、庭审中,原告提供於某某打印遗嘱一份,该遗嘱有於某某签字及捺手印,见证人张某、曹某签字,某某法律服务所盖章,立遗嘱的时间及地点均为打印形式。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遗嘱为打印遗嘱,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并未在遗嘱上注明年、月、日,立遗嘱的时间为打印形式,因此,原告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本案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辽宁高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中虽载明立遗嘱的时间及某某法律服务所盖章时间,但均为打印方式形成,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在签名的同时并没有注明立遗嘱及见证的年、月、日,不符合立遗嘱、打印、见证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原审据此认定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要件而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对遗嘱的效力认定应当既符合形式要件,也符合实体要件。在打印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应当遵循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并且均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手写注明日期,缺一不可;除此以外,打印遗嘱的其他内容均应当打印形成,不得手写或者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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