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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rization Guide

公证指南

公证指南

民事公证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继人亲属关系证明和是否留有遗嘱或生前是否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的证明,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子女应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应包括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亲;以及是否有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其他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等;
  (三)遗嘱草本;
  (四)立遗嘱人需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赠与人、受赠人为公民的,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赠与人、受赠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赠与人、受赠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三)赠与合同文本;
  (四)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须共有人到场并提交共有人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委托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通用材料

  (一)、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办理本市房产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委托书;
  (四)、委托人需要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委托公证。委托出卖夫妻共有房产的,夫妻双方均须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 委托领取产权证的,需要另行提供《业务受理单》原件
● 委托出卖房产的,需要另行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主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房改房还需提供房改档案(需要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并复印);房主无配偶的,需提供未婚证明/未再婚证明
● 委托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需要另行提供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参加遗产分割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公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等);
  (二)协议当事人享有继承权或享有遗产受益权的证明(包括公证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三)遗产所有权证明;
  (四)遗产分割协议文本;
  (五)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六)继承人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
  (七)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三)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等权益证明、财产清单;
  (四)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办理声明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声明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与声明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声明人需亲自到公证处申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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