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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就其申请执行的财产尚未完成处置的是否还能申请参与分配?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1点击: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正在处置,该股票系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有明确的市场交易价格,参照参与分配申请截止日该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及该股票的后续处置情况,该股票最终的处置价款很可能无法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得到支持。原审法院仅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股票尚未完成处置,无法证明其控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为由,不准予参与分配,缺乏依据。

案例索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审查案》【(2022)京执复208号】‍

争议焦点

申请执行人就其申请执行的财产尚未完成处置的是否还能申请参与分配?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安信证券公司已就其与何巧女、唐凯之间的纠纷取得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截至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参与分配申请截止日,安信证券公司申请执行的(2021)京03执恢349号案中仅有安信证券公司享有质押权的19732700股东方园林股票正在处置,该股票系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有明确的市场交易价格,参照上述参与分配申请截止日该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及该股票的后续处置情况,该股票最终的处置价款很可能无法清偿安信证券公司的全部债权;因此,安信证券公司申请参与分配2105号房产和2106号房产的拍卖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其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得到支持。北京三中院案涉分配方案及(2022)京03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仅以安信证券公司申请执行的(2021)京03执恢349号案件中有何巧女名下股票尚未完成处置,无法证明其控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为由,不准予安信证券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缺乏依据。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安信证券公司在收到案涉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其所提异议并未超期。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仅对安信证券公司是否具备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安信证券公司参与分配的具体数额由北京三中院依法确定,当事人对分配方案确定的具体数额不服,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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