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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查封的不动产产生的拆迁款未被法院冻结情况下由被执行人领取后是否还能构成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21点击:

基于查封的不动产产生的拆迁款未被法院冻结情况下由被执行人领取后是否还能构成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


裁判要旨

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灭失后,查封的效力及于拆迁款。尽管陈某能领取房屋拆迁款与住建局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联系,但陈某在拆迁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积极腾空房屋,在很短的时间内领取拆迁款并转移,对抗法院执行,不仅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至今未全额退赔被其私自处分的财产,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案例索引

陈炳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9)苏0903刑初162号】‍

争议焦点

基于查封的不动产产生的拆迁款未被法院冻结情况下由被执行人领取后是否还能构成非法处置冻结财产罪?

裁判意见

苏盐都法院认为:

1.关于被告人陈炳虎主观是否明知涉案房屋系法院查封的财产。

被告人陈炳虎辩称政府拆迁办拆迁时,其以为房子解封了,没有去相关部门查询房子是否解封,如果不解封,其是拿不到拆迁款的。经查,证人童某证实陈炳虎债务较多,其房产已被盐都法院查封,打听到即将拆迁后遂与陈炳虎一起到拆迁办领取拆迁补偿款。陈炳虎的有罪供述亦证实其在2015年10月,潘黄法庭调解时就明知房屋被查封,且拆迁前还与凌某商议让凌申请法院将房产先解封而遭到凌拒绝。另有在案书证执行笔录、民事调解书、裁定书等证据,足以认定陈炳虎明知涉案房屋被盐都区人民法院查封,为对抗法院执行而故意非法处置房屋,偿还个人其他债务。

2.关于辩方提出的案涉拆迁款并非查封的对象,非法处置的主体非被告人陈炳虎,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查封了涉案的房屋,案件调解结案后查封效力仍然存在。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灭失后,查封的效力及于拆迁款。尽管陈炳虎能领取房屋拆迁款与亭湖区住建局工作人员的行为存在联系,但陈炳虎在拆迁过程中故意隐瞒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并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积极腾空房屋,在很短的时间内领取拆迁款并转移,对抗法院执行,不仅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至今未全额退赔被其私自处分的财产,最终导致国家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构成要件。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发门求徒,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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